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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田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田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原审原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现住(略)。

申请再审人王某因杨某某诉田某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永顺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9日作出的(2007)永民重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二)项、(六)项及第二款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永顺县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李立新

二0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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