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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与被告聂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竞蔚,湖南金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聂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聂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聂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聂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2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本案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

审判员曾祥文

二O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桂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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