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注册号xxx。
法定代表人吕某,局长。
被执行人刘XX(陕AXXX车主),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西安市X区X路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被执行人刘XX行政处罚纠纷一案,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0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刘XX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亦申请终结执行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4-02[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宇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丁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