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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天润纺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天润纺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党某,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天润纺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天润纺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123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占宏

执行员王新君

执行员李峰

二0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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