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号。
被执行人徐某乙,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住(略),系徐某乙之母。
被执行人徐某丙,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住(略),系徐某乙之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贾某、徐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