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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贾某、徐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某甲,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X号。

被执行人徐某乙,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贾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住(略),系徐某乙之母。

被执行人徐某丙,男,XX年X月X日生,汉族,职住(略),系徐某乙之父。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与被执行人徐某乙、贾某、徐某丙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未民张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种强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张春宁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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