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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罗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女,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执行人西安金罗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北二环东延伸线100米西北物流市场X号。注册号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某与被执行人西安金罗某物流有限公司货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杜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被执行人支付其欠款2337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1年12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春宁

执行员龚四华

执行员种强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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