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宋某,女,19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被告李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11月27日在道县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04年农历2月19日生龙凤胎李某、李某。由于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家庭琐事实施家庭暴力,在2010年农历8月11日原告被被告打成骨折,2012年5月10日被告又把原告打伤,过去十多天了还青紫肿痛。被告屡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李某由原告抚养,儿子李某由被告抚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宋某花与被告李某寿自愿和好。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宋某花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恒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