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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略),户籍地(略)立山区广场社区立广委。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7年5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略)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略)第一看守所。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4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丽艳、代理检察员赵某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略)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窜至本市铁东区山南管内的铁东区中医院六楼,看40床的病房内无人,便进去从床头柜的抽屉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浪琴牌手表一块,价值人民币6000元。公诉机关为上诉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8日5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来到本市铁东区中医院预谋盗窃。被告人李某看到医院六楼X号病床所在的病房内没有人,便进入房间从床头柜的抽屉内盗走被害人赵某某一块浪琴牌手表。

2009年9月9日10时40分许,被害人赵某报案。公安人员通过医院监控录像确定李某实施盗窃,并于2009年9月22日6时,在(略)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盗窃的一块浪琴牌手表,并返还给被害人。

经(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李某盗窃的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6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证明2009年9月8日5时40分许,我在铁东区中医院六楼住院起来上卫生间,其的房间门没锁,约二分钟后,其回来时发现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手表不见了,其到医院保卫科通过监控录像看到一名男子在其出门的时间进了其的房间,应该是这名男子偷走其的表。

2、被告人李某的供述:证明2009年9月8日5时许,其从住处出来到铁东区中医院偷东西,其在医院的住院处转了两三圈,看到六楼的一个房间没有人,就进去了,其第一次没看到什么东西,就出去了,后来其第二次又进去一遍,将床头柜抽屉拉开一看抽屉内有一块手表,就盗走了。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是铁东区中医院的保卫科长。我们医院住院处六楼的X号床的病人早晨找到其,说早上丢失了一块浪琴牌手表。监控录像显示一名男子在5时50分左右到6时05分之间在我们医院的住院处楼上楼下走了好几趟,在5时50分左右进入了六楼的一个房间,就是病人住的房间,他进去一会就出来了。

4、(略)铁东区人民法院(1997)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李某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8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两年,1988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4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

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某盗窃的一块浪琴牌手表,并已返还被害人。

6、(略)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记载:被告人李某盗窃的一块浪琴牌手表价值人民币6000元。

7、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2009年9月9日10时40分许,被害人赵某向(略)公安局铁东分局山南派出所报案称:2009年9月8日5时30分,其离开铁东区中医院六楼X床上洗手间,约10分钟后返回,发现其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手表不见了。公安人员通过医院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并于2009年9月22日6时,在(略)李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价值人民币6000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2日至2011年11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闫文东

人民陪审员李某梅

人民陪审员许健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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