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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廖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xxxx职工,住(略)。

被告周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道县xxxx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勇,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月恒适用简易程序,于2012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舒迪担任庭审记录。原告廖某、被告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勇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7月经他人介绍相识,2000年10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较好,于X年X月X日生女儿廖某如。由于被告好赌等不良习惯屡教不改,双方多次发生吵架。2011年6月,原告向道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之后,原告和被告一直没有在一起生活,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廖x如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400元,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债务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和理由不真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经过了二年多的恋爱时间才登记结婚,其婚姻基础是牢固的,婚后感情是很好的。双方结婚后新建了房子,购置了车辆等家庭设什。原告称被告好赌更是无稽之谈,被告从1998年就在原寿雁基金会上班,2000年后到蚣坝电信分局上班。2003年起,成为道县电信分公司签约员工,不仅没有打麻将的嗜好,也更没有时间去参与。节假日偶尔打麻将,被告不仅不反对,有时还参与进来。2011年7月道县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予离婚后,原告不回家住,也不在单位住,故意摆出一副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架势,这是一种冷暴力对待被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是原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孩子不关心的行为所造成的。被告从维护家庭和孩子的利益着想,请求法院再次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廖某与被告周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儿廖某由原告抚养成人,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元(款每月存入原告帐号),被告不再承担其外的其他费用,被告有探望女儿的权利;

三、位于道县X路X号的四层楼房屋一座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房屋款175000元,该款待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过户到被告名下后交付(定于2012年5月30日前),过户所需费用凭票双方各承担50%;

四、双方2007年的50000元银行贷款余额及2002年借廖某某12000元由原告偿还,2002年借何某某10000元,2010年10月借周某15000元由被告偿还;

五、女儿廖某的教育基金保险归被告所有,廖某某、张某某的人寿保险归原告所有;

六、18000元的基金归被告所有,助力车、数码相机及安置在房屋里的所有家电家具归被告所有,江淮同悦轿车、尼康单反相机及文房四宝归原告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廖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月恒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舒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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