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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民。

被告XX,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X某,住武功县X某民。刘锋,男,1981年1月20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诉被告XX某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X某X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故应准许原告的撤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李XX

二0一二年X某X某

书记员晁X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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