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田某乙,男。
被告欧某,男。
本院于2011年10月20日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欧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再婚,由于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欧某表示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10月21日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以(2010)辰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原告重新提起离婚诉讼。原、被告均系再婚,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3年4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小孩。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李某与被告欧某自愿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高勇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袁文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