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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盗窃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X”),男。曾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08年11月28日被南宁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乙,广西桂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黄某丙(绰号“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曾某某,广西桂公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绰号“X”),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1年4月23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三看守所。

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南宁市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祥勇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黄某乙、被告人黄某丙及其辩护人曾某某、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16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与黄某波(音,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大沙田某平街北一里X号居民楼,由黄某甲用塑料卡插开门锁后,将被害人麻XX停放在一楼的一辆“雅马哈”牌小龟王电动车盗走,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的小龟王电动车案发时价值人民币207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麻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与黄某波(另案处理)去到南宁市大沙田某象大道X号居民楼,用铁棍等撬开铁门后,将被害人滕XX停放在一楼楼梯下的一辆富士达牌电动车和一辆绿源牌电动车盗走。后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在南宁市X区大沙田某运中心附近继续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同年4月23日被告人李某在深圳市X村上辇亮亮X号房入住时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上述被盗的两辆电动车案发时价值共计人民币28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滕X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的供述及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案综合证据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复印件,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全部退赃,缴清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提出对被告人黄某甲在有徒刑一年到一年八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黄某丙、李某在有徒刑十一个月到一年七个月幅度内量刑的建议。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经查,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认罪态度好,开庭前主动退赔并交纳罚金,未造成被害人损失,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被告人黄某丙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黄某丙认罪态度好,开庭前主动退赔并交纳罚金,未造成被害人损失,且是初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查,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丙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视三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黄某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29日起至2012年1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清)。

二、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3日起至2012年2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艳红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俏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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