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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某与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寿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景某,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被执行人景X(又名景X),男,汉族陕西省永寿县人,农民。

申请人景某与被执行人景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申请人景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于2012年6月12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400元。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已经互相履行了调解协议所确认的义务:一、被告景X自愿一次性给付原告景某借款400元,原告景某自愿放弃其余借款,双方均表示同意:二、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余由原告景某承担。此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永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协议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左峰

审判员长孙昆鹏

审判员赵治国

二O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军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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