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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石、吴某诉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人某红石,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住道县XX。

原告人某香玲,女,1982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农民,现住址XX。

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所在住址:道州北路。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吴某石、吴某诉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征收处理一案,于2012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因原、被告已协商处理解决诉讼,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侵犯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某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吴某石、吴某玲撤回对被告道县人某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某石、吴某玲负担。

审判长何建平

人某陪审员陈金花

人某陪审员蒋小花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俊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某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某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某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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