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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王xx、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原告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地址:城固县X镇X路某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某某,该社风险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兰某,城固信用联社原公信用社主任。

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原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王xx,男,原城固县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及王xx、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新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胡新明、周海来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招静担任法庭记录,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及代理人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20日,被告王xx以其开办的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城固县原公信用社办理了270万元贷款,由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约期两年。2008年2月29日,王xx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下欠贷款本金260万元。2008年2月28日,王xx在城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由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14日,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王xx变更为韩某。2011年10月23日,原告催收贷款时,王xx在催收通知书中签字确认。对原告隐瞒了私自变更公司登记实情,其目的是为了逃避还款义务。现起诉要求本人及变更登记后的秦蜀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还款义务和本案诉讼费,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第二被告王xx在庭审结束后到法庭,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请求原告宽限还款期限。第三被告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庭审结束后到庭表示,担保已过担保期限,请求法庭免除其担保责任。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0日,城固县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在城固县原公信用社办理了270万元贷款,用于偿还旧贷款,该笔贷款由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保,担保期限两年,担保期止2011年12月19日届满。2008年2月29日,王xx偿还贷款本金10万元,下欠贷款本金260万元。2008年2月28日,王xx在城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企业名称由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2011年6月14日,王xx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变更为韩某。在公司名称及法定代表人变更过程中,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告知原告,亦未采取公示方式对外说明公司变更登记后债权债务处分情况。2011年10月23日,原告催收贷款时,被告王xx在催收通知上签字,仍未向原告说明公司及法人变更登记情况。截止2012年3月17日,被告王xx共欠原告本息(略)元。第三被告担保期限已过约定担保期限。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被告申请贷款的报告、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催收通知书、工商局关于变更登记情况的说明载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在生产、生活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王xx所在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提供了借款,履行了合同的约定义务,在被告未按约定还款时向法院主张某被告王xx偿还借款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还要求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及由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本院认为,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是由城固秦蜀硅微粉有限公司变更登记而来,两被告在变更登记后未告知债权人,亦未对外公示变更登记后债权债务的处分情况,诉讼中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亦未对原告的诉请提出异议,故对原告这一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对原告要求城固县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请,因原告起诉时已超过双方约定的担保期限,且原告在催收贷款时未给担保人送达催收通知书,担保人不应再承担担保责任,故对该诉请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由被告王xx偿还城固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略)元(利息计算至2012年3月17日,后续利息按原贷款利率计算至全案执行完毕止),由被告陕西xx矿业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能按期履行债务,逾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82元,由原告垫支,执行后由被告王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新华

审判员:胡新明

审判员:周海来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招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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