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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被告覃某。

委托代理人覃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覃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某桦独任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覃某承认欠原告李某饲料款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14000元,定于2012年6月12日一次性支付3000元,于2012年7月31日前再支付5000元,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偿还余下的6000元,如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前未能偿清全部欠款,则需在偿还全部欠款的基础上,再支付人民币1000元给原告;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的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李某负担168元,被告覃某负担169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黄某桦

二0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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