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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与文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向某平,湖南楚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向某起诉被告李志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沈新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及委托代理人向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相识,2005年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婚后由于被告沉迷于打牌赌博,加之被告性情暴躁,故夫妻关系一直比较紧张。近两年来,被告更是变本加厉,常常借债赌博,并经常向某告索要赌资,稍有不顺便拳脚相向,为此原告曾多次向某提出离婚要求,被告也几次向某告父母作出口头保证,但被告并无实际行动。2011年被告赴广州打工,竟然连回家车费也要亲戚打给他,同年6月1日双方分居生活,2011年7月16日夜12时被告竟然携凶器赶到原告娘家要杀原告全家,幸得其妹电话通知,原告一家连夜躲在山上才免于一难。2011年8月原告起诉离婚,被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至今感情无任何改善,现再次起诉离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未某。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恋,X年X月X日生一女孩文某某,2003年双方在衡东县X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但近年来,由于双方的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8月原告向某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夫妻感情无任何改善。从2011年6月开始,夫妻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5月31日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后因被告故意缺席,无法进行调解。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上的差异,不善于经营夫妻生活,缺乏共同语言,造成夫妻关系僵化,双方均有过错。虽夫妻分居生活有一年多时间,但仍缺乏《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为了防止被告产生过激行为,扩大夫妻家庭之间的矛盾,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向某起诉与被告文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沈新平

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贺子钊

校对责任人:沈新平打印责任人:贺子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某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某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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