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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与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X路X号财税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局局长。

特别授权代理人万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居民,住湖南省道县x。

委托代理人李某明,道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道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中心负责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汉族,湖南省冷水滩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x。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诉称:2006年8月10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如约履行了合同。2007年1月9日因宁远县X村民与电站发生纠纷,导致电站工地无法施工,于2008年1月11日电站施工被迫停工,给原告经济上造成了巨大损失。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工程款等合计819640.61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给付原告中航南方机械化海南工程局材料损失等73845.61元,给付押金款50000元,给付机械设备损失400000元,给付民工工资41400元,给付王某某挖机工资及设备损失75345元(法院已判决),给付唐某仁挖机工资及设备损失93345元(经派出所调解),以上合计为733935.61元。由被告道县恒宇水电开发中心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

二、案件受理费13411元,减半收取6705.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一半。

三、双方其他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何明江

人民陪审员柏劲松

人民陪审员何章保

二0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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