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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靖边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某。

被告马某。

本院于2012年3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马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畅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徐某诉称,2009年9月,被告修建房屋时雇佣原告夫妻二人做砖匠。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夫妻二人工资17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1支。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不予偿还。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700元,给付原告因索要工资而产生的费用1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马某口头辩称,被告雇佣过原告,但原告为被告所做工程存在瑕疵,并且已经给付了原告700元,现在同意调解,同意偿还。

本案的基本事实为,2009年9月,被告马某雇佣原告徐某为其修建房屋。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马某欠原告徐某工资1700元,并向原告徐某出具欠条1支。被告给付原告700元。剩余部分原告索要未果,涉诉本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马某当庭给付原告徐某工资1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马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畅博

二O一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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