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葛市文亮废旧金属收购站诉被告许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靳有亭工伤认定一案,魏某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及第三人的住所地均在长葛市,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本案宜有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