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武某甲,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武某乙,男,19XX年生。
武某甲与武某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赔偿各种费用等共计1126.1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判决义务,且该款项申请人已领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