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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农民。

被告陈某某,男,农民。

被告何某某,女,农民。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10年1月7日向其借款人民币x元,由被告何某某作担保;同月15日,被告陈某某又向其借款x元。上述二笔借款均没有偿还。被告何某某作为被告陈某某的妻子且借款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给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及该款自2010年1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月利率按25‰计算的利息。

被告陈某某、何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何某某系夫妻关系。2010年1月7日,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郑某某借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x.00元)用于生意周转,月利算‰25”,被告何某某在担保栏上签名。同年1月15日,被告陈某某又向原告郑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向兄头郑某某借现金人民币叁万元(x.00元)借于生意周转”因被告没有还款,经原告催讨未果,原告即于201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该事实有庭审时原告提供的其《身份证》复印件、被告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户籍登记证明》复印件各一份及二份《借条》和本案的庭审笔录在案为证,可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案中,被告陈某某向原告郑某某出具借款x元及x元的二份《借条》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郑某某要求被告陈某某、何某某偿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相关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的借款系在陈某某与何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陈某某、何某某未提交证据证实该借款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除外情形之一,该债务系陈某某、何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应由陈某某、何某某共同承担;原告主张的利息中,其中借款x元的月息25‰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对超过部分不予保护。借款x元没有约定利息,利息应自起诉之日(即2010年8月10日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予以计算;被告陈某某、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何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某某借款人民币十三万元及该款利息(其中借款人民币十万元自2010年1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息;借款人民币x元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息)。

本案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75元、被告陈某某、何某某负担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林仁杰

二0一0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肖碧玉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9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贷款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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