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光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