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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何某合伙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

委托代理人杨勇刚,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何某的委托代理人杨勇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11)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退还上诉人张某。

审判长朱峰

审判员邱世财

审判员文刚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陈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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