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向某(又名向X),男。

被告刘某。

被告谭某,女,系被告刘某之妻。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某勤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于2012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被告谭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某诉称,被告刘某于2010年2月12日出具欠条,借原告16万元,2011年仅归还10万元,下欠6万元至今未还。2010年4月29日被告刘某再次向某告借款20万元,共计欠原告26万元,多次催款,至今未还。请求两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

原告向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证据1、欠条1张,以证明被告刘某于2010年2月12日向某告借款16万元。

证据2、借条1张,以证明被告刘某于2010年4月29日向某告借款20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欠款是实。本人从2006年至2010年5次向某告借款共170万元,连本带息共还了181万,原告多次说过,利息无所谓,只要别把本金弄丢了。本人现在身无分文,家庭资金全部由谭某掌管。

被告刘某没有出庭,也未提交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谭某辩称,刘某借款本息多少,本人不知道。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刘某在外面生了一个女儿带回来后,又带出去一年多了。借款还款的经过,本人没在场,但刘某告诉过本人。本人没有掌管刘某的经济,没有能力偿还。刘某借款,不是用在家里,债务与本人无关。

被告谭某为支持其辩解意见,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3、刘某常住人口登记卡,以证明被告刘某的钱都是用在外面与第三者同居,生了女儿刘某。

证据4、刘某的病历2份,以证明被告刘某的钱都用在抚养女儿刘某的身上。

证据5、证人被告的儿子刘某证言,以证明父亲刘某借的钱都是用在与第三者同居、生小孩。

被告谭某的质证意见是:刘某借款,本人不清楚、不知情。

原告向某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3、4、5有异议,是带一个小孩,不能证明小孩身份来历,借款是用在家庭共同经营。

本院认证情况:

对原告向某证据1、2,被告刘某承认属实,被告谭某质证意见不清楚,但庭审陈述,被告刘某将借款还款情况,都告诉了被告谭某,2010年12月被告刘某将要归还原告的10万元交被告谭某保管,后这10万元没有归还原告,证据1、2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对被告谭某的证据3、4、5,原告均有异议,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告刘某借款全部用于与第三者同居,并抚养生下小孩,证人是被告的儿子,对证据3、4、5不予认定。

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庭审举证、质证及本院认定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告向某与被告刘某是堂叔侄关系。从2006年开始被告刘某多次向某告借款去做生意,都按时归还本息。2009年年初,被告刘某向某告向某借款30万元,2010年2月12日归还本金20万元,利息1万元,尚欠本金10万元,利息6万元,并当天重新出具16万元的借条。2010年4月29日被告刘某再向某告向某借款20万元,2010年12月被告刘某归还10万元,尚欠2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没有归还。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与原告向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某放弃其中利息转本金6万元和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谭某关于被告刘某向某告向某借款,全部用于其在外与第三者同居、生养小孩的辩解意见,没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谭某陈述,被告刘某将向某告向某借款还款的经过,告诉被告谭某,且2010年12月被告谭某自己曾掌握过要归还原告而没有归还款项的其中10万元,被告谭某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刘某向某告向某借款做生意,是家庭共同经营行为,应认定为家庭共同债务,夫妻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应当清偿,两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应承担造成本案纠纷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向某借款20万元。被告谭某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0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共4620元,由被告刘某、谭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刘某勤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黎玲

撰稿:刘某勤;校对:黎玲;印8份;2012年5月14日印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