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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刘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刘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上诉人刘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夏蓉

审判员吴斌

代理审判员昌丹

二O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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