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芙行初字第X号
原告周某乙。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
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袁某,主任。
原告周某乙不服被告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原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行政许可行政行为,于2012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基层法院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本院是开展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试点工作的法院之一。据此,本院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钟浩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乙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乙撤回对长沙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某乙负担。
审判员钟浩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潇潇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