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吴某于201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
审判员何朝晖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