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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某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1年11月23日被登封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以登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1年10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到登封市X村,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某5株。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2.7456立方米。

2、2011年11月某日,被告人杨某到登封市X组,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某2株、柳树5株。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3.1185立方米。

3、2011年11月19日至22日期间,被告人杨某到登封市X村柳树沟自然村,在未办理树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伐杨某23株。经鉴定,被伐树木立木蓄积为10.1224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卢××、王××、刘××、王××、杨××、杨××、杨××、岳××、丁××、高××、吴××、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照片;登封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林业技术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登封市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犯滥伐林木罪,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被告人杨某应在此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且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张建海

二○一二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王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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