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弓某甲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神木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公诉机关神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兴县人,小学文化,现住(略),汽车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8月29日被神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神木县人民检察院以神检诉(2012)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弓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弓某甲于2011年4月10日驾驶陕x(陕x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神木县X路由北向南行驶,当日13时许行至神木镇X村路段“欣怡山庄”路口北侧时遇堵车,其未能依次排队等候,在超车过程中将由西向东穿越公路的行人李宇星撞到,致李宇星当场死亡。弓某甲肇事后弃车逃离现场,后于2011年8月29日主动投案。神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弓某甲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由肇事车主向被害人家属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5.5万元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弓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王某、弓某乙、康某、张某某的证言,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说明,受案登记表,当事人及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死亡注销证明,尸体处理通知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及经济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机动车上路遇有前方堵车时,未能依次排队等候,在超越前方车辆过程中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且在肇事发生后,未能保护现场,积极施救伤者,而是弃车逃离现场,又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弓某甲在肇事发生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属逃逸,依法应在刑法规定的相应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但被告人弓某甲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属自首,同时其车主又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经济损失,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弓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刘文支

二O一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高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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