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慕某与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慕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一区工人,住(略)。

被执行人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庆采油二厂西峰采油一区工人,住(略)。

申请执行人慕某与被执行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慕某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刘xx在2012年5月30日前将户口本、独生子女及房门钥匙等交给慕某;二、刘xx在2012年7月1日前将房产证过户手续所需资料交给慕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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