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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

委托代理人高永爱,湖南九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

上诉人欧某与被上诉人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欧某不服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欧某于2011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欧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欧某撤回上诉,本案当事人均按益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益赫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欧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黄和平

审判员李京伟

代理审判员黎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夏羚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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