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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与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程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耿某与被执行人程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9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某于2011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程xx共计给付申请执行人耿某20000元;先行给付10000元,剩余10000元于2012年7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被执行人程xx已将10000元交付本院,申请执行人耿某也已将该款领走。双方当事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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