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
被告贺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贺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自愿与被告贺某某和好,为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员胡绍太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米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