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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劳务合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男,1964年生,汉族,湖南桂东人,农民,住(略)。

被告吴某,男,1975年生,汉族,湖南桂东人,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劳务合同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0年9月至2011年11月为被告承建房屋,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3000元。因对尚欠原告劳务工资23000元偿还双方发生争议,原告即向本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告吴某在2012年5月25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李某5000元。

二、由被告吴某在2012年8月31日前付清剩余的1800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李某自愿承担。

四、原、被告双方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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