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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某与胡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党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高陵县X村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党某与被执行人胡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党某于2012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2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胡xx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党某300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党某表示放弃。现被执行人胡xx已将该款交于我院,申请执行人党某已将该款领走,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1)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其利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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