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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诉被告唐某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东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男,1981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略)天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唐某,女,1982年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抚养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扶增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2日,本院下达(2009)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准许原被告离婚,原被告双方婚生小孩唐某随唐某生活,邓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判决生效后,双方未某格按判决书执行。自2009年7月29日起唐某一直随邓某生活。因为对唐某的抚养权发生争议,原告邓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双方同意将唐某的抚养权变更给邓某。

二、原告邓某不要求被告唐某负担唐某的抚养费。

三、被告唐某在2012年5月30日前将唐某的户口转至邓某的户头之下。

四、未某、被告一致同意并到场签字,在唐某年满18周某以前,原、被告不得单方变更唐某的姓名。

五、由原告邓某在支付(2009)桂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判决的3560元抚养费的基础上,再支付给被告唐某3440元(合计7000元,此款在签收调解书时交至法院,待被告唐某将户口手续办妥以后到法院领取)。

六、原告邓某保证被告唐某每年不少于60天的探望小孩

时间。

七、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自愿负担。

八、原、被告其它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扶增荣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黄海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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