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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法律服务所与xx公某法律服务合同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高陵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xx法律服务所,住所地西安市X路丽融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王xx,主任。

被执行人xx公某,住所地: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商xx,经理。

申请执行人xx法律服务所与被执行人xx公某法律服务合同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的(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xx法律服务所于2011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李建民

执行员王晓林

执行员罗娟

二0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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