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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与张XX、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律师,住(略)。

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雷某,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杜某诉被告张XX、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晓明适用简易程某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某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某、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81990.5元,调解生效后付清。

二、被告张XX赔偿原告杜某医疗费、鉴定费等费用7323元(已付5000元,下余2323元于调解生效后付清)。

三、其它双方再无争执。

四、案件受理费677元,由被告张XX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马晓明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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