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某某
负责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