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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某某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郴北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某某

负责人陈某,系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曹华英

二○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曾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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