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系上诉人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某某自愿补偿上诉人XXX各项损失82531元(已垫付18000元),两相抵消后还需赔偿64531元,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上诉人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上诉人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雨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