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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委托代理人XX,系上诉人之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该院副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湖南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2011)韶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胡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在二审期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请求法院制作予以确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上诉人某某自愿补偿上诉人XXX各项损失82531元(已垫付18000元),两相抵消后还需赔偿64531元,限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

二、上诉人X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3300元,由被上诉人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免收。

以上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小平

审判员冯海燕

审判员罗亮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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