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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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陈立荣,隆回县金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贺X

本院于2012年3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杨XX诉被告贺X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湘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曾海丰、人民陪审员魏仁旺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8年12月18日在隆回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性格不和,感情严重不相投,任何事情都无法沟通与理解,彼此形同陌路,这样僵死的婚姻关系一直延续到2010年正月;两人从2010年正月初九开始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此请求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部分事实虚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12月18日登记结婚。结婚时原告置办的嫁妆有高柜一套、矮柜一套、梳妆台一张、碗柜一个、方桌一套、圆桌一套、席梦思床一张、沙发一套、TCL彩电一台、DVD一套、电磁炉一个、洗衣机一台、电饭煲一个、被褥三套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没有生育小孩,没有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与被告贺X自愿离婚;

二、原告杨XX自愿补偿被告贺X经济帮助款8000元,此款已当庭兑现;

三、原告杨XX自愿将嫁妆赠送给被告贺X。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杨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湘南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肖子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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