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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许清祥,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立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1月19日登记结婚,婚生女孩王某(X年X月X日出生)。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婚前财产有:被褥四套、红双喜牌双缸洗衣机一台、毡子一个、山羊牌摩托车一台;被告婚前财产有:组合家具一套、夏华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夫妻共同财产有:豪江牌摩托车一台。存款2000元,无债权及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于某与被告王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女孩王某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于某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00元,此款于2012年5月起给付,至王某十八周某止。

三、被褥四套、毡子一个归原告于某所有(现在被告处);红双喜牌双缸洗衣机一台、山羊牌摩托车一台、豪江牌摩托车一台(现在原告处)、组合家具一套、夏华牌29英寸彩色电视机一台、海尔牌冰箱一台归被告王某所有。

四、存款2000元归被告王某所有(现在原告处)。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立新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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