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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迟某甲与被告迟某乙、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票市人民法院

原告迟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东洋,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迟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告迟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迟某甲与被告迟某乙、迟某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志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迟某与王久香系夫妻关系,共育有四名子女,即本案原告迟某甲、被告迟某乙、迟某丙和迟某荣。迟某荣于2006年去世,王久香于2007年去世,迟某于2011年8月10日去世。留有坐落于(略)X栋X户面积为23平方米的平房一处,抚恤金28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迟某的遗产抚恤金28000元,由原告迟某甲继承5000元,被告迟某乙继承18000元,被告迟某丙继承5000元(此款由被告迟某乙于2012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迟某甲及被告迟某丙)。

二、迟某遗产坐落于(略)X栋X户面积为23平方米的平房一处归迟某丙所有,迟某丙于2012年7月15日前给付原告迟某甲应得房屋继承份额折款10000元,于2012年7月15日前给付被告迟某乙应得房屋继承份额折款1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迟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本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志平

二0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宇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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