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乙,男,46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
审判员孙爱民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