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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杜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杜某。

被告曹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杜某于2012年3月14日以其自愿与被告曹某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某以其自愿与被告曹某庭外协商处理双方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杜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杨元军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魏益红

附:相关法律条文

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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