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薛某交通肇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0月17日由常德市X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2月16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湘常鼎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0月15日,被告人薛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驾驶灯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湘x普通二轮摩托车,由鼎城区X村驶往鼎城区X镇墟场。当日18时30分许,当行至X027某镇X组路段,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但其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致使其车辆碰撞同向在前方道路右侧行走的贺某某,造成被害人贺某某当场死亡。经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薛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阳某某的证言、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及图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道路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关于被告人薛某血样检验报告书、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关于被害人贺某某死因鉴定意见书,常德市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事故赔偿协议书及被害人家属领取赔偿款的领条,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灯光安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辆,在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时未减速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薛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薛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刘建华

二O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廖莉芳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