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x。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王伟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x诉被告张xx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由于双方婚前接触较少,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情各异,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原、被告无法共同生活。为此认为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来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抚养婚生子,依法分割夫妻财产,并要求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与原告婚后夫妻感情很好,未发生较大矛盾,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5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二00七年农历九月初六日生育一女取名张斯x,于二0一0年农历五月二十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城,两子女现均随被告生活。2011年农历四月份,因闹矛盾,原告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诉讼中,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破裂,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证实。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及原、被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对于离婚诉讼,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按照本院在本案中查明的事实不足以认定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亦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而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桂伟
审判员刘保健
审判员邵心梅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申星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