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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与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村X村X组。

被告冯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X组。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杨XX与被告冯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杨XX诉称:2011年6月15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办厂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月息2分,并向原告出示了借条,现原告急需资金,数次找被告催讨,被告于2012年2月5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此款保证在2012年2月15日前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至今分文未付,保证书上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

被告冯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愿意就借款本金及利息与原告协商。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因被告急需资金办厂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息2分,向原告出示了借条,2012年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此款在2012年2月15日前归还,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借款,保证上约定如发生纠纷,在常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冯XX于2012年3月31日前偿还原告杨XX借款本金50000元,并从2011年6月1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冯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戴大志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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