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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X申请执行孙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大城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姚X.

被执行人孙X。

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1)大执字第17-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孙X在x行的存款93003元,现因申请人姚X撤回了对孙X经营的X电镀厂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孙X在x行的93003元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张秀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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