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X。
被执行人张X。
本院于2011年9月30日作出(2011)大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某被执行人张X银行存款20314元的裁定,现因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某、扣押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x元银行存款的冻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秀端